中沪网了解到,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致新”)正在冲刺创业板IPO。
据悉,建发致新作为全国性的高值医疗器械流通商,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直销及分销业务,并为终端医院提供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SPD)等服务。在医疗器械产业链中,建发致新主要承担医疗器械的流通职能,是串联生产厂商、经销商、终端医疗机构的枢纽,在产业链中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据招股书显示,建发致新本次拟募集资金48,423.71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公司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建发致新存在以下问题,现金流“失血”,资产负债率高企,偿债能力较弱;隶属“批发”行业,恐难满足三创四新标准;子公司及分公司频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现金流“失血”,资产负债率高企,偿债能力较弱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建发致新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188,247.40万元、1,544,326.90万元和1,792,275.10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8,921.98万元、22,687.66万元和27,379.02万元。
虽然报告期内,建发致新业绩呈现增长的趋势,但是公司现金流却并不充裕。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2,788.81万元、-37,457.13万元和16,447.59万元。2022年和2023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建发致新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26,759.78万元、601,689.51万元和647,489.2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0.01%、55.99%和51.41%,占比较高。这也就是说,公司虽然产品卖出去了,但是却不能及时收回货款,这也就导致公司现金流长期处于“失血”状态。
在现金流不充足的情况下,建发致新还面临高额的负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238,801.78万元、352,849.99万元和385,368.55万元,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11,587.50万元、6,952.50万元和2,317.50万元。公司短期借款余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7.39%、87.19%和86.45%。
报告期各期末,建发致新流动比率分别为1.13、1.12和1.12,速动比率分别为0.90、0.86和0.81。一般来说,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是指企业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易于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一般而言,流动比率维持在2、速动比率维持在1较为正常。报告期内,建发致新的流动比率一直低于2,速动比率一直低于1,可见公司偿债能力较弱。
隶属“批发”行业,恐难满足三创四新标准
作为一家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自然对其自身研发创新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公司定位需要创业板“三创四新”的标准。其中,“三创”具体是要求建发致新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四新”则是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创业板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能力。
前述提到,建发致新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直销及分销业务,并为终端医院提供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SPD)服务,简单来说公司是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不生产、纯销售;公司隶属于批发业。如此看来,建发致新创业板定位或不符。
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建发致新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1,362.10万元、3,186.51万元和2,641.0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1%、0.21%和0.15%,占比极低,而且在2024年公司研发费用较2023年还出现明显的减少。
建发致新的研发费用主要由人工费、委外研发费用、服务器租赁费等构成。报告期各期,公司委外研发费用分别为552.50万元、1,341.92万元和462.19万,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56%、42.11%。不难看出,公司研发费用当中还存在不少委外研发费用。
子公司及分公司频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截至2025年1月31日,建发致新下设控股子公司97家,分公司17家,建发致新子公司和分公司数量较多,这就对建发致新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管理能力不足,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在经营上就会存在诸多漏洞。
武侯税一税简罚[2022]731号显示,2022年1月20日,建发致新子公司成都德尔因在2019年7月、11月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罚款100元。
碑税简罚[2022]78号显示,2022年2月22日,建发致新子公司西安致康米莫因在2019-04-01至2019-04-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西安碑林区税务局东关南街税务所罚款500元。
碑税简罚[2022]80号显示,2022年2月22日,西安致康米莫因在2019-05-01至2019-05-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西安碑林区税务局东关南街税务所罚款500元。
津和税五简罚[2022]137号显示,2022年8月5日,建发致新子公司天津德尔因在2022-04-01至2022-04-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被国家税务总局福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五大道税务所罚款200元。
杭财罚决字[2022]第100008号显示,2023年1月29日,建发致新子公司南京建尔发因2022年在杭州市上城区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被杭州市财政局处以11,040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6,548.67元。
厦思税简罚[2023]1147号显示,2023年2月22日,建发致新厦门分公司因在2022-08-01至2022-08-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罚款50元。
观市监简处(2023)596号显示,2023年7月6日,建发致新子公司贵州致新因库房合格品区有过期医疗器械,存在未履行对产品质量的自查职责,未提交2022年度自查报告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监局责令贵州致新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
杭临平税简[2023]11426显示,2023年8月16日,广州致菱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在2022.03.01至2022.03.31个人所得税(工资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平区税务局罚款50元。
沪徐消行罚决字〔2023〕第0106号显示,2023年9月18日,建发致新子公司上海康拓于2023年9月11日在宜山路508号景鸿大楼18楼C、D室的办公场所于所在楼层疏散通道及合用前室堆放大量医疗器材,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上海市徐汇区消防救援支队罚款8.000元。
观税一分简罚〔2024〕955号显示,2024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观山湖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贵州建发致新未按期进行税务资料报送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为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