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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大厅柜员假申购骗走老人百万元理财款 银行被判担责

  银行柜员行骗,客户损失谁来买单?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农行铜川某支行的储户刘某某委托该行柜员张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给了对方。2018年8月19日,刘某某前往该行红旗街分理处,要求张某某以卡内1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却不知账户内实际余额仅108万余元,其余42万元已被张某某此前多次支取用于赌博或消费。为掩盖挪用真相,张某某通过虚假申购操作谎称完成理财购买,将刘某某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某构成诈骗罪,责令其向刘某某退赔141.9万元本金损失。随后刘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农行铜川某支行对刘某某的损失存在过错责任。由于张某某前期支取42万元的行为并非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故该部分款项不计入本案中理财导致的本金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该行以刘某某损失99.92万元本金为限,对张某某退赔不足部分的9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帮买理财”变诈骗!

  银行柜员骗走老人141.9万理财款

  据(2025)陕02民终118号判决书披露,刘某某,女,1952年10月生,初中文化,和农行铜川某支行红旗街分理处高柜柜员张某某相识多年。

  为了让张某某帮助自己购买理财产品,刘某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交由张某某持有并告知其密码。

  从2017年10月19日起,刘某某陆续向卡内存入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先是存入126万元,接着在2018年2月6日转款12万元,5月2日又转款2.6万元。2018年5月,刘某某曾短暂将银行卡要回,并购买了110万元和20万元的理财产品。然而,当同年7月卡内理财产品到期后,她再次将卡交由张某某打理。

  2018年8月19日,刘某某去农行某支行红旗街分理处购买理财产品,她计算卡中累计资金为142万元,就又向该卡存入8万元凑足150万元,委托张某某购买同额理财产品。

  但此时,卡内实际余额仅剩108.01万元,原来,其余42万元均已被张某某在此之前分多次支取,挥霍于赌博和消费之中。

  为隐瞒资金已经被支取的真相,张某某上演了一出“虚假申购”的戏码。他假装购买理财,在自助柜员机打印出100万元预申购成功的理财小票后,将该次申购撤销;接着又如法炮制,申购50万元理财产品,打印出小票后再次撤销,最后将两张虚假的理财小票交给刘某某,谎称已完成150万元理财产品的购买。

  在此之后,张某某分多次支取卡内资金进行赌博,截止2019年3月21日,除当日购买的8.08万元理财外,卡内仅剩74.29元,刘某某累计被骗141.91万元。

  刘某某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2021)陕02刑终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某利用自己熟悉理财产品、客户信任的便利,多次以协助购买理财产品、有“投资项目会有高额回报”等理由,诈骗多名老人379.9万元巨款,诈骗所得多被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法院判决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张某某退赔原工作单位农行某支行88.5万元及利息,返还刘某某141.91万元。

  银行是否应对刘某某损失担责?

  法院认为银行管理存在过错

  本案民事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以及农行某支行是否担责。

  一审法院指出,职务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员工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行为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为。本案中,张某某作为高柜柜员,其岗位职责并不包括协助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因其虚假申购,该笔理财金额也并未进入银行账户,故其行为不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此外,刘某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由张某某保管,又没有对理财程序、款项去向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予以关注,未能尽到银行客户合理的注意义务,张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

  那么农行铜川某支行对于刘某某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呢?

  法院认为,该行因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严重过错,为张某某的犯罪得逞制造了机会和条件,最终导致刘某某与该行应成立的附条件的合同因张某某的撤销申购而无效,应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刘某某在此案中亦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其年龄、学历等,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应以刘某某的本金损失为限,农行铜川某支行对张某某退赔不足部分承担90%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本金数额的认定,因张某某代刘某某购买案涉理财前,已支取刘某某卡内42万元,该行为并未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系由刘某某交付银行卡及密码所致,故该笔款项不计入本案理财损失,刘某某本金损失应为99.92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农行铜川某支行赔偿刘某某在(2021)陕02刑终6号刑事判决书中张某某退赔其中999197.8元不能部分的90%,该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且在张某某退赔不能之后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和农行铜川某支行均提出上诉。

  刘某某主张张某某在农行营业场所为其办理自营理财产品的销售属职务行为,双方理财合同成立生效且自己无过错,要求农行退还141.91万元理财款、支付收益并承担诉讼费用。

  农行某支行则请求撤销赔偿判项,主张不应担责:刘某某损失由张某某私自消费取现造成,并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与银行日常管理无关;银行已尽到职责与防范措施,不应为刘某某交卡密码的过失担责;刑事判决已责令张某某退赔,原审判银行担责会致国有资产流失,且赔偿表述存在执行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用人单位担责关键看员工行为是否属执行工作任务。

  刘某某在农行某支行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内,基于张某某佩戴银行标识、身着工装的身份,委托其购买理财产品,张某某却通过预申购后撤销的手段侵占款项,该场景使刘某某有理由相信其执行工作任务。且银行对员工在工作期间行为具备监管能力,应认定张某某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另外,张某某在农行某支行的职务增加了侵权风险,且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张某某在营业场所多次诈骗多人,可见该行内部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未能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当认定张某某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

  二审认为一审综合考量双方因素认定双方过错责任并无不当,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行应筑牢内控合规“防火墙”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账户信息

  本案中从银行员工成功诈骗金融消费者的因果要素分析,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消费者对银行场所的专业性、安全性及银行员工的身份具有天然信赖。

  二审法院强调,现在商业银行不仅具有传统的经济功能,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功能,在普通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信赖度和诚信度,进而享有极高的信誉和声誉。普通的储户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因为营业环境、科技手段、规范的服务等方面,让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储户获得了安全感,相应的注意义务也会降低。另一方面,在大量的专业术语、繁琐的流程等服务面前,普通储户想要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在客观上也难以实现。

  法院表示,更多的义务意味着更大的责任,银行应该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加强内部管理。

  2021年11月,原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银行机构筑牢内控合规“防火墙”。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要聚焦风险漏洞,加快补齐内控合规管理短板。各银行机构要把常态化的强内控、促合规与阶段性的补短板、除顽疾相结合,聚焦问题多发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明确重要业务的风险控制点和管控措施,增强系统关键节点的刚性控制,强化制度执行和监督评价,加强声誉风险管理。

  针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要丰富监测手段建立更为严格的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处理,提升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规矩意识。

  2024年底,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致力于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

  其中提到,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机构员工的培训力度,将合规管理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持续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除了银行要做好内控合规管理,持卡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样是守护资金安全的核心屏障。银行卡密码作为账户安全的“数字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金融法眼特别提醒:任何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都无权询问您的个人密码,切勿随意泄露银行卡号、密码等账户信息,也不要将银行卡转借他人。如果对业务有疑问,可以通过银行官方网站、客服热线等正规渠道进行核实,确保自身资金和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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