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 李易真) 12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2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63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显示,标示为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即尚)等企业生产的29批次化妆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通告》显示,共有2批次标示注册人为广州即尚生产的化妆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成分比对。
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1批次的即尚防晒乳SPF50PA+++(标示批号:JZ15060423)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奥克立林、苯基苯并咪唑磺酸;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出水杨酸乙基己酯为0.25%(规定要求为3.60%-5.0%)。
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1批次即尚防晒乳SPF50PA+++(标示批号:JS215090123)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奥克立林、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防晒科普知识,防晒化妆品在我国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能够防止或减轻由于紫外线辐射而造成的皮肤损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列出了允许使用的27种防晒剂,包括25种化学防晒剂和2种物理防晒剂,且对每种防晒剂在化妆品使用中的最高允许浓度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防晒化妆品的安全性。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于12月27日下午根据企查查显示的手机号码致电广州即尚,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相关情况,也不方便联系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说明情况。
记者登录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舆情监测系统查询发现,今年以来,广州即尚多次因防晒产品不符合规定和违规生产等问题被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
11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4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52号)》显示,标示注册人为广州即尚的即尚防晒乳SPF50PA+++(标示批号:JS17040223)不合格,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成分比对。
信用广东网站也显示,8月30日,广州即尚因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处以1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6月18日,广州即尚因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处以1.7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企查查显示,广州即尚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为陈少钦,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等。
《通告》还显示,除标示为广州即尚生产的2批次产品外,还有27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另据《通告》,国家药监局要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药监局依法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