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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监局通告食品及餐饮具抽检:7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

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7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饮具。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饮具,已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现将抽检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详情

(一)海北州门源县家乡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宁市大通县伊香源手工辣片坊生产的手工辣条(调味面制品),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二)西宁市大通县云尚生态茶餐厅使用的中碗和大碟,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三)西宁市大通县云尚生态茶餐厅使用的大碟,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四)西宁市大通县金富苑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五)海北州刚察县鸿达蔬菜店销售的橘,其中苯醚甲环唑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六)海北州门源县浩门清真牛羊肉鲜鸡店销售的鸡肉,其中多西环素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七)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活鱼水产副食品店销售的草鱼(淡水鱼),其中地西泮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但是如果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会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应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部分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表面。

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调味面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调味面制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

三、苯醚甲环唑

苯醚甲环唑是三唑类杀菌剂中安全性比较高的,广泛应用于果树、蔬菜等作物,有效防治黑星病,黑痘病、白腐病、斑点落叶病、白粉病、褐斑病、锈病、条锈病、赤霉病等。杀菌谱广,对子囊菌纲、担子菌纲和包括链格孢属、壳二孢属、尾孢霉属、刺盘孢属、球痤菌属、茎点霉属、柱隔孢属、壳针孢属、黑星菌属在内的半知病,白粉菌科、锈菌目及某些种传病原菌有持久的保护和治疗作用。

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柑、橘中苯醚甲环唑的限值为0.2mg/kg,柑、橘中苯醚甲环唑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蔬菜种植户法律意识及食品安全意识薄弱,为追求产量喷施药效明显的农药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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