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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农商行连年成为被执行人:招投标有猫腻 资本充足率下降

据昌吉农商行2023年财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该行资产总额336.76亿元,较上一年度增加46.63亿元,其中发放贷款208.71亿元,吸收存款245.71亿元,实现净利润1.63亿元,同比增长10.1%。

在资产质量方面,经测算2023年该行不良贷款率为2.04%,较2022年度的2.42%大幅降低,同时,经计算拨备覆盖率达到238%,较上年度同期的183%亦有不小的增长。

从经营数据上来看,昌吉农商行各项经营指标趋于良好,但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却出现了大幅下降,2022年资本充足率为12.24%,资本净额29.02亿元,2023年资本充足率则下滑至10.8%,资本净额27.84亿元。

据天眼查显示,在今年2月份,昌吉农商行在2月11日、13日及19日连续新增四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金额合计16351元。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该行第一次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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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三年内,该行曾多次成为被执行人,其中,2022年一次,2023年5次,2024年4次。虽然执行标的均不超过百万元,但连年成为被执行人对昌吉农商行信誉方面造成的影响也不小。

此外,据天眼查显示,该行在2023年度曾两度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而遭到行政处罚,其中涉及到该行2011年开工的一处营业厅建设工程,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佃坝信用社营业厅项目自2011年8月开工至2012年5月完工,该项目包含1栋建筑,地上一层331.19平方米,地下一层331平方米,总面积为662.19平方米,施工合同价款1580000元。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原名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于2015年2月因改制更名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发包手续。

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原名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于2015年2月改制更名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20日,昌吉市城市管理局向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发函,要求对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佃坝信用社营业厅提出规划处理意见。2023年3月23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回复:该项目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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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佃坝信用社营业厅项目建设未组织招投标的行为截止立案时已超过二年,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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