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对创业板IPO公司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固力)及保荐代表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现场检查发现,凝固力对于金额较大的发出商品并未执行盘点,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会计师核查意见与审计报告自相矛盾。同时,公司关于发出商品、收入确认、研发、原材料采购、生产入库、信息系统等多项内部控制不规范。
三轮问询后撤回上市申请,未达新规上市门槛
凝固力主要从事特种行业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产品应用于煤矿、隧道领域。公司控股股东为王建中,实际控制人为王建中、王二中兄弟。2022年12月,在五矿证券保荐下,凝固力申请创业板上市。
据招股书披露,2020年至2023年1-6月,凝固力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9095.93万元、40532.98万元、42064.13万元、17323.37万元,归属净利润4874.03万元、6163.58万元、6181.03万元、2919.49万元,扣非净利润4662.55万元、6035.27万元、5882.58万元、2771.21万元。然而2024年1月,凝固力在回复第三轮审核问询后不久,选择撤回上市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招股书显示,凝固力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的第一套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而2024年4月,深交所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大幅提高上市门槛,将第一套标准修订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凝固力2022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为5882.58万元,未能达到修订后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门槛净利润6000万元。
声称发出商品执行盘点,核查意见竟与审计报告矛盾
2025年5月16日,深交所连开5张纪律处分与监管函,对凝固力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以及保荐代表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直指公司在上市审核过程中的五大违规情节。
招股书显示,2020年末至2023年6月末,凝固力发出商品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849.27万元、3875.10万元、4602.08万元、456.39万元,发出商品系公司根据客户的采购需求,将货物发往客户指定收货地点,尚未进行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产品。
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凝固力说明公司对于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是否进行盘点,及盘存差异、差异原因。凝固力回复称,对于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公司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盘点,报告期各期账面数量与盘点数量均不存在任何差异。
同时,保荐机构、会计师出具的核查意见显示,其取得了公司对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的盘点记录,并对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进行抽盘,通过倒轧的方式复核了公司对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的盘点的准确性。
然而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各期,凝固力并未对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执行盘点程序,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报告显示,发出商品的存在性为关键审计事项,鉴于煤炭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及发出商品分部地点较多,发行人难以实施发出商品期末实地盘点,会计师亦无法执行监盘程序,发行人管理层认为发出商品是真实存在的。
根据审计报告,凝固力并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实地盘点,这显然与凝固力关于执行盘点的问询回复相矛盾,更与会计师的核查意见自相矛盾。
收入确认依据与实际不符,多项内控不规范
据招股书披露,在普通的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下,经客户确认收货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单后,公司确认收入;在代储代销的直销模式下,根据每月实际耗用量结算对账后,公司按双方认可的对账单据,将有权收取的销售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
然而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凝固力存在无验收确认单即确认收入的情况,个别收入确认凭证未附任何单据,披露的收入确认依据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2020年至2023年1-6月,无验收单的收入确认占比分别为5.92%、3.09%、7.20%、16.40%。同时,凝固力存在收入确认跨期,对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影响约759.4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0.33%。
此外,证监会现场检查还发现,凝固力关于发出商品、研发、原材料采购、生产入库、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不规范,公司未予以充分披露。
在发出商品方面,凝固力采取先发货、后签合同模式,销售合同与发出商品不匹配,导致发出商品与销售出库、成本结转的勾稽关系不准确,同时,招股书披露的部分发出商品结构、收入结构以及存货库龄不准确,成本披露口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2020年至2023年1-6月,凝固力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026.21万元、1414.07万元、1437.77万元、835.61万元。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未准确、完整记录研发领料的出入库情况及后续去向,研发环节缺少控制措施和审批程序,部分专职研发人员的实际工作包含非研发工作,研发工时统计缺少合理证据。
此外,在信息系统方面,凝固力使用的金蝶系统部分操作日志缺失,且日志存在被修改风险,未能对财务数据进行有效备份,财务总监同时负责财务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未进行不相容岗位分离。
值得一提的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规范性日渐成为IPO审核及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的重点。近期,迪嘉药业、安凯特、海诺尔、云峰新材、海宏液压、科凯电子、华理生物、恒业微晶、飞速创新、奥德装备等IPO监管案例均指出内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