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光”)北交所IPO将于6月19日上会迎考。公司IPO于2024年6月25日获得受理,当年7月23日进入问询阶段。
招股书披露,能之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564,9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或不超过24,799,635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拟于北交所上市,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金额16,008.45万元,主要用于功能高分子材料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能之光是从事高分子助剂及功能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以高分子材料接枝改性技术为基础,深耕相容剂、增韧剂和粘合树脂等功能高分子产品,自主研发出了300多个牌号的产品,为客户提供不同性质材料间相容或粘合所需的高分子材料及解决方案。产品应用于改性塑料、复合材料和高分子功能膜等材料,应用领域覆盖汽车、线缆、电子电器、复合建材、阻隔包装、光伏组件等多个终端市场。
业绩方面,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以下简称“报告期”),能之光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5,563.99万元、56,921.64万元和61,054.1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186.49万元、4,980.77万元和5,594.0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780.48万元、1,580.02万元、4,318.29万元和5,080.26万元。
01
涉嫌“伪高新”,研发费用率不及同行
招股书披露,能之光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最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但是能之光是否真正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条件或还需要打一个问号?
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显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八大基本条件,其中明文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能之光研发费用分别为1,033.17万元、1,092.84万元和1,319.2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86%、1.92%和2.16%。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占比一直低于3%。很明显在研发投入上能之光并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涉嫌“伪高新”。
另外,报告期内,能之光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2.72%、3.05%和2.88%。对比来看,能之光研发费用率也是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02
多名董事简历或虚假陈述,信披存瑕疵
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监管层核查的重点,然而,招股书披露的董事曾任职公司的实际成立时间,竟然晚于该董事的开始任职时间,令人困惑。
能之光实际控制人为张发饶,张发饶现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招股书披露,1984年8月至1986年8月,张发饶曾任江西赣州八0一厂(现名:赣州钴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钴钨”)工程师。
公开资料显示,赣州钴钨成立于1994年6月23日,从时间上来看,在张发饶任职赣州钴钨期间,赣州钴钨都尚未成立。不知招股书在对实控人张发饶简历披露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
曾庆东现担任能之光董事,招股书披露,2000年7月至2003年7月,任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建筑设计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筑”)工程师。公开资料显示,宁波建筑成立于2003年5月12日。可以看出,曾庆东开始任职于宁波建筑的时间远远早于宁波建筑成立的时间。
陈连勇现担任能之光独立董事,招股书披露,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陈连勇曾任杭州广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名: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主办会计。公开资料显示,广宇集团成立于2000年12月4日,同样陈连勇开始任职于广宇集团的时间也远远早于广宇集团成立的时间。
周海滨现担任能之光独立董事,招股书披露,2001年9月至2003年7月,周海滨曾任宁波天益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天益”)副总经理。公开资料显示,宁波天益成立于2015年4月14日。也就是说,在周海滨任职宁波天益期间,宁波天益也尚未成立。
总的来看,能之光招股书披露的多名董事的简历或虚假陈述,信披或存在瑕疵。
03
接连被采取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
施和监管工作提示,董秘突然离职
能之光曾于2017年5月17日首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2022年6月16日进入创新层。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能之光就曾因为信披问题而遭到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监管工作提示的情形。
2024年4月9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2号):因公司挂牌时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且未规范,施振中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并参与代持事项,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能之光、时任副总经理施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4年6月20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出具《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认为公司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三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认为董事长张发饶、董事会秘书蓝传峰及财务总监王月先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因此对能之光、张发饶、王月先及蓝传峰进行监管工作提示。
另外,2023年8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号:微丽特作为持有挂牌公司能之光(证券代码:873715)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3年7月13日卖出能之光股票1,400股,成交金额13,972.00元,该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买入能之光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微丽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4年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根据对能之光现场检查情况出具了《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2024])83号),对能之光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关注。能之光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2024年5月24日向主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能之光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关奇汉突然从公司离职,关奇汉于2022年6月离任董事会秘书、2023年8月离任董事。通常情况下,拟IPO企业不会轻易更换董事会秘书,因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能之光因信披问题遭到自律监管措施以及监管工作提示都是在关奇汉离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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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之光涉嫌“伪高新”:多名董事简历或虚假陈述 信披存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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