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光”)将迎来北交所IPO上会,此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156.49万股,拟募集16008.45万元,用于功能高分子材料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能之光冲刺资本市场的道路并不平坦。公司申请北交所IPO上市前夕,连遭监管层“点名”,信息披露与内控制度方面的缺陷引起了市场关注;在递交申报材料后,长期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又遭到交易所的连番问询,甚至在IPO关键节点,公司连实控人加拿大籍子女的资金流水都未能获取。这不仅暴露出公司在内部审计与监督方面的严重缺失,更引发外界对实控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质疑。
除了备受关注的内部控制风险,能之光报告期内业绩波动剧烈、研发费用率持续低于同行等问题,同样为其上市前景蒙上阴影,并引发了市场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深度担忧。多重信息显示公司在成本控制和市场拓展方面可能存在短板,若无法有效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加剧等问题,公司后续业绩将面临持续下滑的风险。
业绩波动剧烈,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
能之光主要从事高分子助剂及功能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高分子助剂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95%以上。公司产品应用于改性塑料、复合材料和高分子功能膜等材料,最终应用于汽车、线缆、电子电器、复合建材、阻隔包装、光伏组件等终端市场。
在业务成长性上,能之光的表现并不突出。招股书显示,能之光2021年至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实现5.29亿元、5.56亿元、5.69亿元、6.11亿元;同期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780.48万元、1580.02万元、4318.29万元、5080.26万元。可以看到,报告期内,公司营收增速常年维持在5%上下,但净利润波动较大,2022年在营收小幅增长5.02%的情况下,扣非归母净利润下跌-11.26%;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小幅增长2.44%的情况下,利润却大幅暴增173.31%。
对此,监管层在两轮问询中均关注2023年业绩大幅增长合理性及持续性问题。能之光则表示公司2023毛利率大幅增长是净利润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但在问询回复中,能之光并未披露各家客户销售产品的具体毛利率,仅在主要客户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具体原因部分披露普利特、合肥杰事杰等几家客户毛利率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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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是,这上述客户在2023年的销售金额均有所减少,反而销售额增加有所增加的企业能之光在问询回复中却表示毛利率相对稳定。对此,能之光进一步解释,公司将产能和销售资源更多的投入到高毛利率的产品,使得高毛利率产品收入占比有较大幅度提高;伴随着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公司研发能力也不断增强,公司通过研发不断推出新产品以及优化原有产品配方物料结构降低单位成本。
相关回复并未打消监管层的疑虑。在二轮问询回复中,北交所要求能之光进一步说明2023年毛利率大幅上涨的真实性及可持续性,包括客户采购需求的背景、是否具有偶发性、高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的可持续性以及结合主要产品的具体研发情况量化说明主要产品单位成本降低、毛利率上升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等多项问题。
能之光则表示,2024年高毛利率产品销售收入能够持续增长,非偶发性需求,高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具有可持续性;公司2023年主要产品中存在单位成本降低、毛利率提升的情况,主要是原料价格波动和配方调整带来的影响,具有真实合理的业务背景。
但从能之光真实情况来看,上述回复或难以令市场信服。招股书披露,能之光2022年至2024年研发费用分别为1,033.17万元、1,092.84万元和1,319.2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86%、1.92%和2.16%,公司研发费用占比持续低于3%。同期,能之光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2.72%、3.05%和2.88%,公司的研发费用率也要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这也是能之光毛利率始终低于同行可比公司的重要原因。
从行业角度来看,高分子助剂和功能高分子材料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进入门槛并不高,行业中来自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者众多,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参与者业绩具有重大影响。2020年至2022年,原材料价格整体有所上涨,由于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原材料的波动未充分传导至下游,能之光产品毛利率就有所下降;2023年和2024年,原材料价格有所下降,能之光毛利率有所提升。这反而从侧面显示能之光在问询回复中所称“公司研发能力不断增强,通过研发不断推出新产品以及优化原有产品配方物料结构降低单位成本”所起的真实作用相对有限。
除此之外,能之光在问询回复中所称“公司高毛利率产品销售收入能够持续增长”的说法或许也难以站得住脚。从实际业绩表现来看,能之光在2025年业绩并未能延续增长趋势,1-3月,能之光营业收入为1.33亿元,同比增长率为-3.53%;净利润为1,189.23万元,同比增长率为-23.21%。面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竞争对手低价冲击等情况,能之光报告期内整体业绩起伏不定,难以向市场证明其具备抵御市场风险、实现稳定盈利的能力。
内控风险暗藏隐患,投资者权益难保障
除了业绩表现之外,能之光内控风险频发更需要市场去警惕。
能之光实际控制人为张发饶。招股书显示,张发饶直接持有公司13.84%的股份,并通过一致行动人宁波微丽特、宁波能馨间接控制公司26.46%和6.26%的股份。此外,张发饶的配偶YUHUALI和子女QINYAZHANG、GAOXINZHANG、JAREDZHANG分别持有公司1.71%、0.95%、0.95%和0.95%的股份。因此,张发饶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51.13%的股份表决权。
在职务上,张发饶担任能之光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配偶YUHUALI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而其子女未在公司任职。
根据申报材料,QINYAZHANG长期居住于加拿大,是一名执业医生。在前期文件中,能之光未提供QINYAZHANG的银行流水,原因是由于境外人员生活习惯、个人隐私等因素。在经过北交所问询后,保荐机构补充获取QINYAZHANG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个),称无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往来。
虽然保荐机构在后续补充核查材料确认QINYAZHANG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但仍需要警惕的是,一家企业股权较为集中往往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如果再加上企业实控人着较重的私利动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更难以保障。就能之光而言,实控人亲属长居加拿大,根据加拿大移民政策,配偶或子女可通过家庭团聚移民申请,如果其内控存在缺陷,就并不能排除实控人未来掏空上市公司转移资产的潜在可能性。
而能之光长期以来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都较为严重。据北交所问询披露,该公司存在多种财务违规操作,包括内控制度审签流程不规范、应收账款回款管理不规范、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采购支付审批流程不规范、公司存在使用员工个人卡收付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回款等。其中,内控制度审签流程不规范、个人卡收付款、第三方回款等不仅蕴含着巨大的财务舞弊风险。
同时,能之光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披露问题。在此次申报前,公司能之光及其相关人员曾多次收到监管函件,具体为:2023年7月13日,控股股东宁波微丽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最后一笔买入能之光股票后不足六个月便卖出1400股,成交金额1.40万元,构成短线交易,宁波证监局对微丽特出具警示函;2024年4月9日,能之光挂牌时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且未规范,时任副总经理施振中知悉并参与代持事项,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转公司对能之光及施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2024年5月7日,宁波证监局根据对能之光的现场检查情况,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对此,宁波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2024年6月20日,能之光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长张发饶、董事会秘书蓝传峰及财务总监王月先违反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对能之光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监管工作提示。
财务内控漏洞频现,密集收到监管措施,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的情况在拟IPO企业中并不多见。尽管能之光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声称对上述财务不规范情形“已整改完成”,却依旧未能直接获取交易所的信任。
在第二轮问询中,监管层仍旧要求能之光说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整改是否充分,并在多个问题上督促其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能之光虽然力证其财务内控已经得到有效整改。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内控风险绝非孤立存在的“个案”,而是企业治理体系深层次问题的集中爆发。
首先,股权过度集中、管理层权力缺乏有效制衡,使得内部决策缺乏科学性与民主性,容易导致管理层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内控建设。其次,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内部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无法对公司财务、运营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督,使得内控漏洞无法及时被发现与修复。再者,管理层内控意识淡薄,对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内控风险。这些内控风险若得不到有效解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在此背景下,能之光是否可以顺利登陆北交所募集资金,市鉴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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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之光冲刺IPO:内控风险频发 业绩波动剧烈难抵御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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