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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之光IPO:实控人表决权过半、分红后要补流、曾信披违规

6月19日,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之光)北交所上市将迎来上会,保荐机构是国金证券。

能之光是一家从事高分子助剂及功能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客户提供不同性质材料间相容或粘合所需的高分子材料及解决方案,产品应用于改性塑料、复合材料和高分子功能膜等材料,应用领域覆盖汽车、线缆、电子电器、复合建材、阻隔包装、光伏组件等多个终端市场。

梳理来看,实控人张发饶持股比例过半,且其身兼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曾存在第三方回款、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付客户保证金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收入放缓,扩产消化问题引关注;研发费用率低于3%,何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分红3299万元,要补流3350万元是否合理;应收账款保持在高位,坏账准备不低;控股股东微丽特短线交易被出具警示函;因信息披露违规,张发饶、董事会秘书蓝传峰及财务总监王月先被进行监管工作提示。

实控人表决权过半,财务内控不规范

据短平快解读了解,2001年9月,能之光有限成立,2016年12月完成股改,次年5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简称“能之光”,此后于2019年7月终止挂牌,但2022年6月再次股票,目前属于创新层。

张发饶表决权过半。截至招股书披露日,张发饶为能之光的实际控制人,个人直接持股13.84%,通过一致行动人宁波微丽特(控股股东)间接控制26.46%股权,通过一致行动人宁波能馨间接控制6.2%股权。

另外,张发饶还通过一致行动人YUHUALI、QINYAZHANG、GAOXINZHANG及JAREDZHANG分别控制公司1.71%、0.95%、0.95%及0.95%股份,其中YUHUALI是其妻子,其余三人都是其子女。

公开资料显示,张发饶出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是博士研究生学历,1997年1月至2001年12月,于日本工业技术研究院(现名: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工作,历任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研究员、日本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JST)研究员;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任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研究员;2001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通过直接持股以及一致行动人协议,张发饶在公司的实际表决权为51.13%,且其本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能够对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需要防范实控人不当控制风险。

能之光表示,如董事长利用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日常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人事安排、财务及重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控制或干预,其他股东利益存在被损害的可能性,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曾存在财务不规范。报告期内,能之光存在第三方回款、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付客户保证金、内控制度审签流程不规范、应收账款回款管理不完善,公司未严格执行客户信用政策,公司未及时启动相应的催收程序、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等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情形。

最近三年,公司个人收付客户保证金合计为71.13万元,原因是个别小规模客户由于其自身原因在购货时临时无法通过公司账户向能之光付款,客户的相关人员则先向能之光员工个人账户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请求能之光予以出货。待客户通过公司账户向能之光支付货款后,能之光员工再将收到的保证金等额返还。

同期,公司收到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32万元、71.53万元、25.68万元,合计98.53亿元,形成原因包括关联方委托付款、公司账户被冻结、账户受限等,公司解释称,属于偶发性情况,占比较小,具有商业合理性。

北交所在问询中要求能之光结合财务内控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说明发行人在销售、采购、研发、存货管理等重要业务循环中是否存在内控重大缺陷及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

补流3350万元,与分红金额相近

本次IPO,能之光拟发行股票不超过21,564,900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募集资金16,008.45万元,用于功能高分子材料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入额分别为9,116.60万元、3,541.85万元、3,350.00万元。

扩产必要性遭问询。2022年至2024年,能之光的产能利用率上升明显,分别为87.82%、89.22%、98.36%,期末产能49,639.50吨/年。

据短平快解读了解,本次功能高分子材料扩产项目拟对现有22,838.33平方米生产车间进行装修改造,新建功能高分子材料生产线15条,引进自动化生产设备264台(套),规划增加功能高分子材料30,000吨,包括低VOC功能化材料、粘合树脂、功能复合材料。

扩产项目30,000吨相当于现有产能的六成,建成后产能飙涨至79639.5吨,产能消化问题引起北交所重点关注,在问询中要求能之光结合2024年业绩变化情况,说明该募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与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合理,并结合行业政策变化情况、行业竞争变化情况、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变化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性论证依据是否充分。

研发费用率低于行业均值。本次IPO,能之光拟将3,541.85万元用于建设研发中心,那么公司近年来的研发投入如何?

2022年至2024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033.17万元、1,092.84万元、1,319.29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86%、1.92%、2.16%。

对比来看,可比同行行业均值分别为2.72%、3.05%、2.88%,远超能之光,其中鹿山新材、汉维科技、呈和科技的研发费用率均远超公司,以2024年为例,三家公司分别为3.69%、3.37%、4.01%,只有瑞丰高材落后于公司,显然公司还要加强研发投入。

2023年12月8日,能之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33102086,不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而公司研发费用率不能满足相关条件,后续还能继续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享受15%的优惠政策吗?

分红超3000万元,却要补流。能之光本次拟将3,3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过在2022年及2023年,公司连续两年实施分红,分别为1500.92万元、1798.51万元,合计约3299万元,接近本次补流金额,其中实际控制人获得分红合计为1105.98万元,主要用于回购股权、归还房贷、购买车辆以及其他生活开支。

能之光在IPO前夕实施分红,如今却又要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这是否合理?北交所在问询中要求公司结合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新增银行贷款与偿还情况等,补充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与测算过程,主要用途与合理性、必要性。

事实上,公司资产负债率极低,2024年仅为17.25%,货币资金0.46亿元,而短期借款仅0.15亿元,仅相当于现金流的三分之一,如此情况下补流真存在必要性吗?

收入放缓,期内被采取监管措施

收入放缓。2022年至2024年,能之光业绩放缓明显,营业收入分别为5.56亿元、5.69亿元、6.1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02%、2.44%、7.26%,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22亿元、0.5亿元、0.56亿元,同比分别变动-9.45%、127.8%、12.31%。

收入大幅放缓的背景下,公司还如此大手笔扩张,产能消化问题需要注意。

同期,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12.03%、16.85%、17.05%,累计上升5.02个百分点,其中2023年同比上升4.82个百分点,这也引起北交所关注,要求公司说明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分析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毛利率增长是否可持续,是否存在毛利率下滑风险及具体应对措施。

应收账款保持在高位。最近三年,能之光的应收账款分别为1.26亿元、1.08亿元、1.14亿元,同时期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719.97万元、761.08万元、693.44万元。

上文提及能之光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其中在应收账款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应收账款回款管理不完善,未严格执行客户信用政策,未及时启动相应的催收程序,原因是财务和销售部门之间的对接协调通道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及预期,销售部门催款力度不足。

据短平快解读了解,2024年5月10日,公司销售部重新修订了《逾期应收账款管理制度(NZG-OI-SA-03)》,将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加强催收货款。

能之光在招股书中表示,若公司不能严格控制风险、制定合理信用政策、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有效执行催款制度,将会影响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如果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将面临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其应收账款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控股股东被出具警示函。2023年7月13日,微丽特卖出能之光股票1,400股,成交金额13,972.00元,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对此,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微丽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不规范。2024年4月,因能之光挂牌时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且未规范,施振中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并参与代持事项,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能之光、时任副总经理施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5月7日,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关注。

6月20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出具《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认定构思信息披露违规,认为董事长张发饶、董事会秘书蓝传峰及财务总监王月先违反有关规定,对能之光、张发饶、王月先及蓝传峰进行监管工作提示。

能之光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被采取的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监管工作提示不属于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北交所上市的条件。

在此关键节点,能之光难免会引发投资者对公司的不信任,更重要的是,无疑会让北交所更加审慎,最终能否过会,不妨让子弹飞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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